【仲裁案例】企业不能以裁减人员为由与老王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老王是本市一家国有企业的老职工,从事驾驶员工作。企业与老王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年底,人事部经理找老王谈话,告诉其由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已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了情况,听取了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了报告,企业准备着手裁减人员。同时企业答应按照老王的工作年限给予其经济补偿金,老王也同意了。

  今年年初老王收到企业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金。但是老王的家属知道此事后,认为企业这种做法与国家现行的规定是相违背的,老王也觉得企业是不能与自己解除合同的。于是,老王与家属一起找到人事部,要求企业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没有同意,老王在无奈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经过审查后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老王在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时认为,尽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并且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了工会和职工的意见,还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过,但是本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只有4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与我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企业则认为,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并且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过,是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并且征求过老王本人的意见,当时他也同意的,现在对老王提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企业不能同意,再说企业已经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老王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以裁减人员为由与老王解除劳动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该与老王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而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是,即使企业按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裁减人员,但对于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即使企业愿意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企业也不得依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撤销企业与老王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该与老王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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