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滔律师案例精选:以邮件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违法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8年8月4日进入某通讯公司,担任研发部主管,每月工资6000元,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另计。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8月4日至2013年8月3日。2011年6月13日,李某在医院分娩。2011年8月1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李某: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决定裁减部分员工,其中包括李某。李某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在庭审中公司承认曾经向李某发送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邮件,但是没有通知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某败诉。

李某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委托张滔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起诉前,张滔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对公司发给李某的邮件进行公证,以证明公司发给李某的邮件内容是解除与李某劳动关系的通知,而不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裁决结果】

2011年12月2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支持了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中,李某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处于哺乳期内,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正是援引了《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因此,只要能说明公司作出了解除的行为,公司就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难点在于公司向李某发送的邮件中到底是什么内容。

如果邮件内容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那么发送协议书的行为只是一个磋商的行为,并没有单方解除与李某劳动关系的意思,也就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邮件内容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只要该通知是公司的有权人员发出,那么就代表了公司的行为,即单方面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我们通过公正形式固定电子证据,使得原本公司百般抵赖的通知内容通过法律认可的形式呈现在法庭上,最终使李某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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