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公司)不缴、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劳动者怎么办?可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在我接受的咨询和代理的案件中,经常遇到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劳动者经常会问我如何追讨,是不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到人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根据上海市的司法实践对这个问题作一个简单的归纳:

适用范围:城保对象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是小城镇社会保险(俗称“小城镇”或“镇保”)或者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俗称“综合保险”或“综保”),那么用人单位是没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无法追讨住房公积金的。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城镇社会保险(俗称“大城镇”或“城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城保的情况下,劳动者才有权追讨住房公积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

主要原因是:(一)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二)住房公积金问题属建设部门管理监督的职能之一,而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范围。因此,劳动者就住房公积金纠纷提起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机构因为没有依据,一般是不予受理的。

人民法院:不受理

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在理论界有很大争议,各地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目前上海市的人民法院对于劳动者追讨公积金的案件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的纠纷,对于劳动者提起的追讨公积金诉讼一般是不受理,如果受理也会驳回。

唯一的途径:举报投诉+行政诉讼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只能采取如下途径解决:

1.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处理。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等职责”。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文件,也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负有行政监管职能。

因此,如用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进行处理。

2.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但其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能,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一。因此,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履行职责,劳动者可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督促、责令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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