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滔律师解读《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综保)5年过渡政策

2011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颁布。2011年6月17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颁布。对此,劳动者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一,5年过渡期间的缴费标准是什么?二,劳动者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三、工伤保险增加了可以一次性领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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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渡政策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是否适用5年过渡政策?我认为不适用。

二、5年政策过渡期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过渡期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22% 8% 7% 1% 0.5%
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
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

备注:

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

三、劳动者能够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劳动者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伤保险新增一次性领取的方式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也可以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首次申领待遇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更。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经确认配置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暂按现行标准执行。

五、可以协商不采用过渡政策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不采用5年过渡政策,按照上海市现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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