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专题的第二篇文章,不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人一定觉得非常奇怪,既然谈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难道劳动者满足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依然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遗憾的说,确实如此。在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于的程序法律还有特别的要求,这也是本文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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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符合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例外: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法定义务:只要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并且劳动者愿意继续与用人单位继续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要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4.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而言最大的变化在于,劳动者不需要明确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只要提出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就有义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经劳动者提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出:《实施条例》又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改回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因此,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要求,即劳动者要明确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仅仅表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没有义务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符合条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已签订
1.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院推定:《司法解释》出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但该规定目前仍未废止。这一推定与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情形相似。
3.原劳动合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解释,原劳动合同包括:书面劳动合同和事实劳动关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1.法律规定: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有效,期合同满自然终止。
2.颠覆性的规定:上海高院的这一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而且,这一规定相当简略,没有涉及到与《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的协调问题。如果可以自然终止,那么劳动者是否有权在十年期满后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的理解是可以的,只要劳动者在最后一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并不一致,至少我办理的案件遇到了理解不同的情形。
上海市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态度一直是比较消极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使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名存实亡。在《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之后作出这样的规定,再一次大大降低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性,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利用这一规定逃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对于大部分弱势的劳动者而言,这显然不是一个好消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关系顺延满十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1.法律规定: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2.顺延至满十年:通俗的说就是发生顺延事由的时候,劳动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但是劳动合同顺延的过程中,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情形。
3.法定顺延事由:《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顺延事由有如下6个: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义务的小结
1.前提条件:劳动者必须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2.劳动者提出:劳动者必须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提出的时间:法律没有规定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我理解劳动者必须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向用人单位提出。
4.放弃权利: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者放弃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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