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2年7月到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一直通过银行支付,根据绩效情况逐月发放。2007年6月,王某到另外一家公司工作。2007年7月18日,王某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公司拒收该邮件,邮件被退回。
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按照每月14,000元标准来支付公司2007年1月至5月所拖欠工资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答辩认为合同仍然存续,因为公司没有收到该邮件。王某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14,000元,王某提供银行明细对账单证明其主张。银行明细对账单显示2006年6月至9月王某领取的月工资为15,000元,2006年10月为8400元、11月为10,500元、12月为14,500元、2007年1月为12,500元、2月至4月为10,500元。
法院最后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二者合同关系于2007年7月18日解除,公司支付王某2007年5月的工资10,500元。
【关键证据】
本案合同解除的关键证据为王某邮寄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在公司拒收的情况下,是否能够有解除合同的效力。
【举证指导】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协商的情况下确立的,劳动者有权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前一个案例中,笔者举例邮寄辞职书可以成为解除合同的证据,但如果被单位拒收怎么办呢?
本案中就是这样一个例子:王某通过第三方邮局送达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王某在邮件封面的详情单中已写明邮件的内容,但公司向邮局反映的信息是拒收该邮件。因此,在公司放弃接收王某的邮件的情况下,应视为其巳知道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王某已履行向用人单位告知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义务。双方的劳动关系因王某提出解除而不再存续。
对于本案的工资标准,由于双方都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王某的工资为确定的,则应当根据现有证据酌定判决,王某提供已有的银行对账单显示王某的工资为10,500元的情况较多,推定其工资为10,500元是具有较强合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