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胡某于2004年11月29日来某科技发展公司工作,担任客服营销专员,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1年,基本工资1000元、饭补200元,另还有提成奖金。胡某工作至2005年3月3日,月平均工资1403.33元。2005年3月8日,公司向胡某最后一次支付工资。2005年4月,胡某及前同事恪某、刘某以公司开除她们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
2005年6月14日,仲裁裁决以双方劳动关系现仍存续为由,驳回3人的申诉求。 “2005年7月2日,公司以快递方式向胡某寄送《因旷工辞退决定》,该邮件因胡某拒收被退回。后胡某提起诉讼,称2005年2月20日公司运营部领导发给每位运营部职员1份名为”末尾淘汰制度“的电子邮件,3月2日下班班会后班长将其、佟某、刘某留下与人事部人员谈话,告知她们开除的决定。胡某提供两名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末位淘汰制度“的存在,并证明3月2日谈话回来后佟某说”公司说我们没通过考核,我们被开除了,明天就办交接手续,以后不用来了“。公司否认”末尾淘汰制度“的存在,并否认作出过开除决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提供的证人均称听胡某等人说被开除,无法直接证明公司以”末位淘汰制度“为由将其开除这一事实,而对”末位淘汰制度“的存在与否也只有证人证言加以证明,故胡某无法证明公司单方或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于”末位淘汰制度“胡某亦自称并非符合该标准即一定被辞退,不能说明胡某业绩不良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间的必然联系。现胡某亦表明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故公司可不支付给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本案中,胡某的维权之路走得如此艰难,并且最终都没有获得经济补偿,主要原因就在于证据的匮乏上。胡某所能提供的,仅是两名同事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非常弱的。所以劳动者在认真工作之佘,一定要注意搜集一些可能对自己产生重大影响的证据,像本案中的电子邮件,完全可以在公证的情况下作为”末尾淘汰制度“存在的证据;而现在的手机大多有录音功能,胡某等人完全可以将与人事部同事的谈话录下,等等,加上这些证据,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话,胡某的维权结果就不会是现在这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