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

【基本案情】

石场系唐某并办的个体企业,领有工商执照。张某于2006年2月到石场任破石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其报酬由班组长领出后由班组进行分配。

2009年2月,石场放假后即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张某要求石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

石场应否支付解约经济补偿?石场应否支付张某双倍工资?

【裁判要点】

石场应支付解约经济补偿。

石场系企业,符合用工主体资格。由于石场未能提供张某在工作期间的工资表,张某要求按2100元/月计算,该工资未超过2008年度全市社平工资标准,该主张并无不当。

张某于2006年2月到石场处任破石工,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石场于2009年2月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工作后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张某在石场处工作已满3年,故应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300元。

石场应支付张某双倍工资。双方已于2006年2月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张某要求石场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5,2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

【裁判依据或参考】

1.法律法规。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第39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9月1日)第4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五个学徒。

第21条:“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请帮手、带学徒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所签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随意违反。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其帮手、学徒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二乃〈2006年10月1日法释〔2006〕6号)第9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法发〔1992〕22号)第45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第46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49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3.部门规范性文件。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1996年5月4日):“……私营企业和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均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1条:“私营企业和个体X商户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统一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貫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通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9劳部发:“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足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第2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第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84条国家机关、集体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和企业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4.地方司法性文件。江苏南京中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我与审判若干问題的指导意见“2008年11月27日宁中法〔2008)238号)第14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年11月17日)第15条:“1:伤认定决定中双方当事人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超的意见2004年2月3日苏高法审委〔2004〕4号)

第12条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保接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列为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件中注明工商登记的字号。

第13条劳动者号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列个人独资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投资人为负责人。”

第14条劳动者与个人合伙发生的劳动争议,列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15条:“劳动若与合伙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列该合伙企业为诉讼当事人。如果合伙企业在诉讼时已散伙或被注销的,可直接将合伙人列为共同诉讼人。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