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滔律师解读《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镇保)3年过渡政策

2011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颁布。2011年6月17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颁布。对此,劳动者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两个:一,3年过渡期间的缴费标准是什么?二,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在3年过渡期内不能享受过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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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年过渡期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过渡期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单位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 17% 5% 7% 1% 1.7% 1% 0.5% 0.5%
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 19% 8% 9% 2%
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 22% 8% 12% 2%

二、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在3年过渡期内不能享受过渡政策?

1.只有在3年过渡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持连续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才能享受3年过渡期的优惠政策。如果劳动者在2011年7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然后又进入新的用人单位的,这时候录用这个劳动者的新用人单位就不能享受3年过渡期的优惠政策。

2.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准时缴纳社会保险,那么补缴社会保险的时候不再按照3年过渡期政策执行。

三、可以协商不采用过渡政策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不采用3年过渡政策,按照上海市现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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