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1年10月起,上海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对于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提供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生育保险办法》,生育妇女可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两项: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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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生活津贴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需要符合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条件,参见:享受上海市生育保险有哪些条件?
1.计算方法:
生育生活津贴基数×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月份数
2.生育生活津贴基数,又叫“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1)从业妇女:
i)如果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没有调整过,那么生育生活津贴基数就是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ii)如果生产或流产前前12个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被调整过,那么生育生活津贴基数就是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
iii)如果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缴纳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上海市最低标准的,那么生育生活津贴基数按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计算。
2)失业妇女:按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计算。
3)限额:
i)如果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础超过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ii)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月份数,又叫“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1)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难产增加0.5个月,晚育增加1个月,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2)怀孕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难产增加0.5个月,晚育增加1个月,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3)怀孕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5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怀孕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
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需要符合领取生育医疗费的条件,参见:享受上海市生育保险有哪些条件?
1.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怀孕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2.怀孕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怀孕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现行标准
从2009年1月1日起,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为2892元。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2892元的,按2892元计发。
法律依据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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