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1年10月起,上海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对于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提供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由于《生育保险办法》并不适用于所有生育妇女,因此只有符合生育保险条件的妇女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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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生育保险的妇女
1.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2.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3.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4.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不享受生育保险的妇女
1.从未缴纳过城镇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2.在单位务工的或未在城镇居住的外地生育妇女,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3.务农,或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本市农村妇女;
4.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没有按照城镇社会保险缴费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的妇女。
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
1.属于计划内生育:
i)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ii)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计生委批准的;
iii)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2.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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