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1)3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1324个月支付

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

标准(元/月)

 

 

1年不满10

 

<35

 

625

515

 

 

≥35

 

680

544

515

 

 

 

10年不满25

 

 

<45

 

≥45

730

584

515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14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