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进行规范,并制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条件和签订后的待遇。法律的本意当然是要保护劳动者,但是现实中用人单位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谈虎色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达成之时,却成了劳动者离职之日。不得不说这是立法的悲哀。说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常常让我有一种一言难尽的感觉,看似简单的制度,内容却非常的庞杂。简单提一下,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前,上海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主要依据的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三个补充通知。可以这样说,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在上海要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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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有义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程序是怎样的?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有什么特殊待遇?

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义在哪里?

协商一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就像生活中买卖东西一样。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法律当然承认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种情形在实践中非常罕见。原因很简单,希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往往缺乏议价能力,多数是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具有较强议价能力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往往不在乎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多数高管也不愿意长期被约束在一个用人单位。

连续工作十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同一个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改制、改名等一般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但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有过工龄买断的劳动者,被买断的工龄已经获得了补偿就不能与改制后的工龄连续计算。

3.十年:十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享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就要证明已经满了十年。事实上,对于很多劳动者而言,要证明具体哪一天进入用人单位并不容易。研究过往的案例,劳动者因为起算时间无法举证,而通过其他证据可以查明的起算时间计算工作年限少于10年。

满足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2.特殊主体:在2008年1月1日后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往往是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改制而来,并非普通的企业。

3.特殊待遇:这种特殊情况排除了改制中已经获得经济补偿工龄不再连续计算的一般规定,属于对特殊人员的特殊待遇。比较少见。

已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法律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连续订立二次:对于这个二次一直有不同理解,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解释,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例外: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1项规定的情形的时候,就无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指下列8种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采用欺诈或胁迫的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不签劳动合同满一年视为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书面劳动合同:这个条款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自然延续,对书面劳动合同的理解不应拘泥于日常生活中典型的劳动合同,我认为只要能够说清楚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愿意的书面文件都可以视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面的形式也不应拘泥于纸面,电子邮件、传真等都属于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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