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某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张某被公司聘任为总经理。聘期三年,月薪五万元。
上任后不久,张某认为薪水太低,于是他自己和自己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规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盖上了由他掌管的公司的印章,并未经董事会同意把自己的月薪提高为十万元。除此之外,张某还利用手中的职权,每月从亲手掌控的小金库中支出多出的五万元“工资”。
请问,张某自己和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其作为劳动者如果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应和董事会或董事长签订。
经理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既有违《劳动合同法》第3条等规定,也有违《公司法》第45条、第46条、第50条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的权利。”
张某擅自通过签劳动合同的办法提高自己的工薪,并利用职权将提高的薪水提出,这一行为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第84条(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张某自己和自己签订的合同无效,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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