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评议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阅读提示:公司与员工在员工手册(即公司的规章制度)里约定了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对于员工进行考核,并依此为依据作为评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但是在绩效考核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时,擅自增加员工无记名投票的民主评议程序,并依此作为唯一依据,解除了与员工的合同。这种方式风险非常大,不仅超出了规章制度的规定,而且没有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剥夺了员工的知情权与申辩权。不建议公司采取上述方式。

解决方法:建议公司在制定员工手册时,不仅要考虑到绩效考核的问题,而且增加员工无记名投票作为结合方式,同时列入员工手册的考核部分。

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焦点在于王乙的工作表现及东方公司对其的考核结果是否已达到王乙无法胜任工作的程度。东方公司以2009年10月对王乙的民主评议结果为不合格并结合王乙工作表现为由认为其不胜任工作。东方公司对于员工的工作表现有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予以评估,而王乙提供的2009年1至5月的绩效考评结果均达到了《绩效考评办法》中规定的合格及以上标准。另《绩效考评办法》中对于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程度亦有明确的条件规定,东方公司未提供王乙已达到《绩效考评办法》规定的不胜任工作条件的依据,而仅依据2009年10月进行的民主评议结果认定王乙不胜任工作缺乏依据。现东方公司不同意撤销东方公司于2009年10月16日做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函》,不同意自2009年10月17日起与王乙恢复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王乙2009年11月9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工资5,554.02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

一、撤销上海东方明珠欧洲城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6日做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函》,上海东方明珠欧洲城有限公司自2009年10月17起与王乙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二、上海东方明珠欧洲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乙2009年11月9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工资人民币5,554.02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海东方明珠欧洲城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东方公司为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建立员工激励机制,制定员工绩效考核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考核分值标准,并对考核没有达到一定分值的员工,东方公司有权调岗变薪,直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东方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是按照上述考核办法曾对王乙实施工作业绩考核,表明东方公司评定员工工作表现、业绩等,就是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即员工绩效考核办法作为考核依据。东方公司另行采用民主测评方式考评王乙,不能全面客观地评价王乙工作业绩,将测评结果作为解除与王乙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与员工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相背,且东方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对王乙的民主测评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故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在劳动者与单位的解除合同纠纷中,单位一般处于弱势。所以不建议直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最好的方式是员工自行辞职,其次是双方协商;再次是依据强势的证据解除合同(比如员工被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再接着才是公司依法解除,注意此处的依法一定要做到证据与法律依据充分充足。

(朱守侠律师 15900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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