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滔律师案例精选:向公司全体员工发送邮件讨论公司管理事务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15日,周某进入某机械加工公司,岗位驾驶员。2010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14日,岗位为车队主管,工资津贴若干。之后,由于公司原总经理调任到公司所属集团的其他公司任职,新任总经理改变了原有的管理风格,对周某提出了很多新要求。周某通过邮件形式向公司的全体同事发送邮件,表达其对于新的管理风格的不同看法。公司认为周某向全体员工发送邮件的行为属于员工手册上的违纪行为,给予周某记过处罚。周某再次向全体员工发送邮件后,公司再次给予周某记过处罚。2011年4月29日,公司以申请人两年内两次记过处分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周某委托张滔律师作为其劳动仲裁的代理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金额相当于周某13个月的平均工资。

庭审前,公司委托的律师与我方积极沟通,表示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的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主持,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意向。

【调解结果】

2011年5月31日,周某与公司签署调解协议,并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制作了调解书,由公司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金额相当于周某10个月的工资。

【法律分析】

本案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解除所依据的法律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我接手案件后认为,周某的行为从一般的商业规范看确实有不妥当的地方,但是从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看,并没有明确禁止劳动者向其他部门的同事发送邮件,只是很含糊的说不能给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影响。从邮件的内容看周某所述基本与事实相符,只是他的观点与公司的领导不同。

经过与周某的充分沟通,我对本案的判断是本案具有一定的诉讼风险,没有十足的把握能够获得胜诉,但公司方的败诉风险要比劳动者大。同样,我分析对方律师的通过研读案情,也会做出与我相似的判断,当然前提是他也是一个熟悉劳动法的律师。

经过来往多个回合的协商,周某最终同意了这样的调解方案,而我对于这样的结果也相对比较满意。因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中,只有全胜和全败,全败意味着没有任何补偿。通过调解获得一个相对满意的结果不失为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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