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违法解除为由起诉超市对簿公堂

违反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3份书面警告后,一张惩罚公告,解除了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一纸诉状将解聘员工告上法院。昨(9)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某超市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加班工资和带薪休假共计1177.78元应予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田强于2005年8月1日,进入某超市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前,超市对员工进行了业务知识和《员工手册》及单位其他规章制度的培训和学习。2008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1年7月31日止,工作地点在成都。2009年因工作需要,公司将其调到南充工作,任海鲜水畜课课长。

2010年1月13日、3月12日以及3月20日,由于田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该超市对田强发出了3份书面警告。2010年3月24日,超市张贴出关于对田强的处罚公告,言明田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累计收到3次书面警告。根据员工手册规定,给予田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田强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向南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加班工资及带薪年假工资。2010年8月18日,南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超市未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因此给出仲裁裁决:超市向田强支付违法结束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500元、加班工资433元以及带薪年假工资744.78元。超市不服仲裁裁决,一纸诉状将田强告上法庭。

审理查明,超市并无工会组织,无法履行告知义务,法律对于无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如何履行告知义务,以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均无明确规定。故超市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田强支付双倍赔偿金。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加班工资和带薪休假共计1177.78元,应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近年来,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为了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智典律师事务所廖茂元律师提醒,一定要准确把握劳动维权的时限。

据介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限为1年,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一日起一年内提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时限为15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计算。如未在上述期限内起诉,期满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以上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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