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该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8年7月大学毕业后,通过社会招聘,被一家玩具制造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公司又与张某续签了2年劳动合同。去年下半年公司安排张某去参加行业业务培训,在培训过程中张某认识了另外一家制造公司的老总,对方老总对张某的技术水平较为赏识,于是提出如果张某到本公司工作,将给予其丰厚的工资待遇。

  今年年初,张某在未与原玩具制造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到另一家玩具公司工作,新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聘用合同。事后,原玩具制造公司发现这一情况,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但张某仍继续在新的玩具公司工作。原玩具制造公司在无奈之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将张某和新制造公司作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赔偿本玩具制造公司经济损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辨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原玩具制造公司认为,对方玩具公司由于招用了尚未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张某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方玩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玩具公司在答辩时认为,张某本人愿意到我公司工作,并不是我们公司强行把张某招进来,至于张某尚未与原玩具制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我们主观上并没有故意,现在通过劳动仲裁,才知道此事造成的后果,我们愿意改正,但不需要承担什么赔偿责任,望对方予以理解。经过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商意见,故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新玩具公司招用尚未与原玩具制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张某,给原玩具制造公司造成损失,新玩具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玩具公司明知张某与原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除张某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新玩具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原玩具制造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