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该企业裁减人员缺乏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应某2008年7月大学毕业,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外商合资企业,从事产品销售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1200元,另外按照产品销售的业绩予以提成。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状况进行调整,在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后可以进行裁减人员。

  去年年底,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企业调整了经营的方式,向工会说明情况后,即在企业中裁减了20名职工,其中有应某。并向他们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应某收到通知后与企业理论,企业经过解释后,即为应某办理了退工手续。应某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应某认为,企业在裁减人员时既没有听取职工意见,也没有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是违法的行为。仲裁委员会应该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企业则认为,企业在裁减人员前已向工会说明了情况,也多次听取工会的意见。再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有约定,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状况进行调整,在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后可以进行裁减人员,相应的补偿企业愿意支付。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企业裁减人员都有明确的程序和条件的规定。而企业未按规定的法定程序和双方约定的程序进行裁减人员的做法与法有悖。应该予以纠正。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撤销企业与应某解除合同的决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未按法定程序裁减人员或以合同中约定裁减人员的方式进行裁减人员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由此可见,本案的企业在裁减人员的程序上没有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是不合法的,即使与劳动者以签订合同的形式约定裁减人员的程序也是与法相悖的。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撤销企业与应某解除合同的决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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