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李某2007年5月进入本市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工作,负责房屋置换和房产销售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
去年年底,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被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兼并。事后,公司到工商行政部门重新更名,并且更换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新的法定代表人上任后,将原房产公司人员的合同解除,并为他们办理了退工手续。李某认为公司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公司对李某的要求不予理会,第二天就不让李某来公司上班。李某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合同。仲裁委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仲裁委在开庭审理中李某认为,自己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原来的公司被现在公司兼并,尽管公司已经更名,法定代表人也更换了,但是现在的公司应该承继原公司的义务,不能随意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现在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本人的请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合同。
公司在答辩时认为,现在的公司确实是兼并了原来的公司,但是,公司已经更名,并且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与现在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凭什么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新公司兼并了原公司,尽管公司更名,并且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但兼并后的新公司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新公司擅自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撤销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合并后,并且变更了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是否可以与原用人单位的职工当即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另外,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由此可见,合并后的新公司不能以公司已更名或者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为由,与原公司职工当即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公司继续履行。
本案中的公司这种做法显然与法有悖,应当予以纠正。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撤销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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