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系外省市户籍人员,2008年9月1日受聘于本市一家房产物业公司,在该物业公司管辖的新村小区做自行车车库管理员,主要从事自行车、助动车的管理、给车充电及车辆收费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物业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报酬960元,王某一直工作到2009年6月31日止。王某在管理车库期间,物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所以,王某离职时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公司没有理会王某的要求。于是王某向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
于是,王某就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王某认为,自己在从事车库管理员工作期间,认真负责,还多次抓住偷自行车、助动车的贼,多次受到地区派出所和单位领导的表扬。平时自己还超时加班,但公司从未支付加班工资。另外,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综合保险费,使自己享受不到政府规定的相关保险待遇。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本人的仲裁请求,要求物业公司为我缴纳综合保险费。
公司在答辩时则认为,小区非机动车车库的管理工作一直由一家保洁服务社承包的,王某虽然在公司管辖处内工作,但不是物业公司的员工,其工资亦不是物业公司支付,即使要缴纳综合保险费,也不是由我们为其缴纳。故不同意王某所提出的申诉请求。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小区非机动车车库委托管理合同一份、小区保洁、绿化养护合同一份等,用以证明上述期间公司委托保洁服务社承包管理,说明王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对公司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认为本人从未与那家保洁服务社签订过任何协议,也根本不认识他们,与这家保洁服务社没有任何关系。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确认王某的工作地点在物业公司所在的小区,而王某从事的工作也是物业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虽然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小区保洁、绿化养护和非机动车车库委托保洁服务社管理,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某知晓该事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与该保洁服务社具有劳动关系,故物业公司主张王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要求物业公司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为王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综合保险费。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另一家保洁服务社签订承包管理协议,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双方约定该劳动者是保洁服务社的员工,用人单位与保洁服务社所签订的协议对该劳动者是否具有约束力。
本案的物业公司与另一家保洁服务社双方签订的承包管理协议,而王某对于物业公司和保洁服务社签订的协议是毫无知情的,他与物业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与保洁服务社不存在任何关系,所以双方的协议对王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以委托保洁服务社承包管理为由,否认与王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为王某缴纳综合保险费的行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因此,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与王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应该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为王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综合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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