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定代表人的录音证据可以认定员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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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之子周某自称其父2005年9至2008年8月在宜人电脑屋从事卫生清扫工作。2008年12月发生事故,导致周某某死亡。周某要求确认其父与宜人电脑屋的劳动关系。但周某只有录音证据,那么他的请求是否提到法院的支持呢?

案情:

周某某系本市外来务工人员,宜人电脑屋未为周某某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周某某出生于1958年8月20日。

原审庭审中,周某某提交了录音资料,证明周某某之子曾就周某某受伤治疗事宜同宜人电脑屋法定代表人单某某有过三次协商。宜人电脑屋认可周某某曾就治疗事宜同宜人电脑屋法定代表人协商,但不能据此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周某某提交了监控录像资料,证明2008年12月8日17时左右,周某某在宜人电脑屋处工作(打扫卫生),不慎摔倒在地。宜人电脑屋对周某某在宜人电脑屋处当日摔倒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009年12月7日周某某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宜人电脑屋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2月11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对周某某所有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周某某对此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缴纳2005年9月至2008年12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周某某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周某某在宜人电脑屋从事清扫工作。宜人电脑屋认可周某某在宜人电脑屋工作过,但称周某某系宜人电脑屋雇佣的小时工,对此宜人电脑屋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宜人电脑屋的辩称不予采信。宜人电脑屋称对周某某雇佣、结束时间已记忆不清,且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周某某与宜人电脑屋双方于2005年9月至2008年8月2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宜人电脑屋应为周某某缴纳2005年9月至2008年8月期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2008年8月21日至2008年12月双方存在特殊劳动关系。据此判决:上海宜人公众电脑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周某某缴纳2005年9月至2008年8月期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律师分析:

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法官也是内心产生了确信,故判决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笔者认为,仅凭现在的证据,法院尚不足以下此判决,法院应依职权或依原告申请,对于宜人电脑屋的法人进行询问,要求其进行合理的解释,然后再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朱守侠律师15900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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