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员工)不服劳动仲裁调解书怎么办?

对于正常的劳动纠纷而言,可能涉及到的程序有劳动仲裁、劳动诉讼的一审和劳动诉讼的二审。在这三个阶段中,都会产生两种结果: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形成《调解书》;2.由劳动仲裁委会员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形成《裁决书》或《判决书》。

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书》不服怎么办?

请参阅:劳动者(员工)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怎么办?

原则:调解书一经签收立即生效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会根据调解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任何一方一经签署就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反悔。

例外:模糊的救济途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何种调解书属于无效的调解书,也没有规定如果《调解书》存在瑕疵如何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属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3.《民事诉讼法规定》第182条对人民法院制作的有瑕疵的调解书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4.总结:我认为有下列五种情况的调解书是有瑕疵的仲裁调解书,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1)调解过程违背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我理解这这其中既包括通过暴力的方式违背当事人意愿,还包括其他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达成调解协议;

(2)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我理解这主要指违反禁止性的法律规定;

(3)调解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4)仲裁员在办理案件中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5)调解书的内容违法社会公共利益的。

如果不能申请不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申请不被受理,可以尝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这一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立法的疏漏,我认为在实践中应当予以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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