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及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处罚。但是在不少仲裁实例中,用人单位会提出相应的反驳理由,表示未签订劳动合同责任不在自身,而是在劳动者不愿意,这样的理由会获得仲裁的支持吗?
「案情」
职工李某于2008年9月1日入职某公司,约定工资为每月1800元,因为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于同年10月底停止工作。
今年,李某来到西城区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2008年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00元。
该公司则表示,曾要求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是李某百般推辞,才没能签订劳动合同,故责任并不在公司。
「审理」
经仲裁委查明,李某于2008年9月1日到某公司担任经理助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工资1800元/月。该公司在庭审中表示曾于2008年9月中旬要求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在李某予以否认后,该公司未就该抗辩理由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仲裁委最终裁定,对李某支付2008年10月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予以支持。鉴于该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除每月已支付工资外,还应按李某每月二倍的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分析」
西城区仲裁委仲裁员韩建介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案中,该公司自招用李某起一个月内就应依法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该公司提出李某拒签劳动合同的理由,但未能在李某否认后提供相应证据,故该公司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委对该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午报记者 闵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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