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滔律师案例精选: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因客观条件无法上班不构成旷工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案件,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并要求劳动者服从,劳动者提出客观困难后,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违法解除的行为,应当安装《劳动合同法》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基本案情

彭某,有残疾,1993年左右进入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原来福利企业,后改制为私营企业。彭某在用人单位处从事过多项工作,有印刷、接电话等,在用人单位的多个门市部工作过。工作地点一直在徐汇区彭某住址附近。2005年,用人单位将注册地址从徐汇区变为浦东新区的川沙镇,但用人单位依然保留了在徐汇区的几个门市部继续经营。此后,用人单位要求彭某在家待岗,每月支付350元左右的生活补贴,按照最低标准为彭某缴纳城镇社会保险。2010年8月,用人单位要求彭某到浦东川沙上班,并承诺提供住宿、交通补贴等,如果彭某不去上班将以旷工处理。彭某多次向用人单位提出,路途遥远,请求在徐汇区安排工作,但用人单位不同意。2010年10月25日,用人单位以申请人不上班为由,解除与彭某的劳动合同。

案情分析

用人单位解除与彭某的劳动关系看上去是有合法的理由,即彭某没有按时上班,属于旷工行为,连续旷工用人单位就有权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彭某是有残疾的劳动者,工作地点从徐汇区变更至浦东新区川沙镇给她带来非常大的不便,每天坐公交车上下班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可以说是劳动者的客观身体条件决定的,并不是劳动者恶意地违反劳动纪律。这与用人单位解除的理由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我还查询到了用人单位在徐汇区其他地方门市部的地址,还取得了相应的照片作为证据。客观上,用人单位是完全有能力为彭某就近安排工作地点的。

劳动仲裁

彭某委托张滔律师为其主张合法权益。我们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人民币26000余元,支付最低工资差额人民币44000余元。

庭审中,用人单位对上述事实基本予以确认,但坚持认为彭某违反劳动纪律,属于无故旷工,用人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011年2月,劳动仲裁裁决认为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彭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6000余元,但不支持彭某要求支付最低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支持的理由,主要是生活补贴的形式已经长期存在,彭某一直默认从未提出异议。

仲裁裁决后,彭某表示仲裁结果已经超出了她的预期,她很满意所以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也没有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该裁决已经生效。

我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最低工资的裁决,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比较差,为了保住工作,她忍气吞声,并不能当然推定她就认可这样的生活补贴待遇。作为上有老,下有小的人,她当然更加愿意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35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彭某劳动地点的变更没有经过彭某的同意,缺乏协商一致的要件。因此,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地点本身就是欠妥的。我认为,对于一般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提供住宿和交通费补贴的方案,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但问题在于,彭某是残疾人基本上不可能每天坐公交车上下班。这就使得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地点显得更为不合理。

2.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本案中,用人单位刻意强调彭某的旷工事实,而回避了其自身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事实,因此其援引这个条款是不适用的。

3.劳动合同法第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条是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自身违法在先,又违法解除与彭某的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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