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小王是北京某高校毕业生,2005年11月开始找工作。小王一直想在北京当一名公务员,但由于国家公务员的录取要在次年的5月才有结果,而北京公务员的录取一般也要到次年的4、5月份才能有结果。为了“保底”,小王于去年12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俗称“三方协议”)。今年5月,小王被某国家机关通知录取。于是小王决定与原先签订了三方协议的公司解除协议,该公司要求小王按照双方的约定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小王找到就业指导办公室的老师咨询自己是不是必须得交这3000块钱。
案例二:小张是某高校毕业生,2005年12月的时候与一家自己比较满意的公司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协议签订以后小张就没有再找别的工作,开始撰写毕业论文和做一些其他的毕业和就业准备工作。今年4月,小张得到签约单位的通知,说由于该公司经营策略上的变化,原本计划招收的20名应届毕业生现缩招为5名。该公司打算与小王解除就业协议,并提出愿意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小张认为自己因为和该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失去了很多其他的就业机会,现在该公司给一笔违约金就可以和自己解除协议,自己再找工作时间上很仓促。他找到就业指导老师咨询可不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强制该单位履行三方协议。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上述案例一中的小王应当按照三方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交纳违约金。在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规定中也规定: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由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三方协议中达成的合意是关于毕业生毕业以后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内容,关系到双方日后建立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劳动合同,笔者认为,不适合采取强制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因此在案例二中,不能强制该公司履行就业协议。但小张有权要求其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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