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吕某2008年6月进入某汽车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6月30日,公司认为吕某存在违纪行为,出具《员工过失单》作出了留司查看三个月、查看期间工资降一级的决定,吕某在《员工过失单》上签字同意接受公司处理。2010年8月26日,公司出具《员工辞退表》,该表记载公司解除与吕某劳动关系的理由是“考察期不合格”。吕某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吕某委托张滔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劳动仲裁阶段,公司的律师没有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对案件事实予以确认,仲裁庭单方面采信了吕某的主张,支持了吕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才拒绝,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在庭审中,公司委托的律师主张吕某在被处罚留司查看后,仍然存在违纪的行为,被判定为不合格,因此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张滔律师主张,公司解除与吕某的劳动合同应当有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仅仅依据吕某上级的一张评定表就认为吕某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裁决结果】
2010年12月29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驳回了公司要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吕某其实在校期间就开始到汽车公司工作,毕业后一直在公司工作多年,表现十分优秀。解除她劳动合同的起因只是她对于出差安排其居住在群租房中提出异议,认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公司的老板就对其心存不满。我们办理的很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都是老板们无视劳动合同法的存在任意妄为。
《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吕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处于履行期内,公司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现在公司的解除行为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公司向吕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