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在本市一家化妆品公司工作已经有五年了,单位一直为我缴纳城保,上个月我们夫妻喜得贵子,要去社保申领生育保险待遇,请问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本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该标准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2009年起本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不再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2892元的,按2892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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