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生育保险,就没法享受生育津贴?

女工方×孙(化名)和余×丽(化名)生了孩子,由于公司没参加生育保险,拒绝支付方、余二人生育津贴。行吗?
【案件回放】
得福公司劳动合同制女工方×孙(化名)和余×丽(化名)生了孩子,于2008年1月起休产假。
产假期满后,二人要求得福公司补发她们3个月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公司解释说:
1、公司实行日工资制,不上班不发工资;
2、亦由于公司实行日工资制,从而不存在发生育津贴;
3、公司没参加生育保险,不发生育医疗费。
拒绝了方×孙和余×丽三项要求。方、余二人认为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保护及生育保险的规定,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
经过反复协商,均无结果。
于是,方、余二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秉公处理。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取证后,支持方、余二人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赔偿由此给二女职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生育津贴。
【专家评析】
得福公司以实行日工资和没参加生育保险为由拒绝方、余二人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是不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对女职工实行生育保险,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有责任保障劳动者这一权利的实现。《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法》的这些规定说明,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之一,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一样,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女职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应当依法享受生育保险。企业实行日工资、月工资或是实行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这只是计算工资方式的不同,都不能影响劳动者依法享有生育保险的权利。生育保险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方、余二人要求企业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准确地说应称为生育津贴。
劳动部1995年1月1日起试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