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华(化名)通过劳务公司派遣进入一家外资制衣公司工作,制衣公司一直未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对她说:公司没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冯×华怒告制衣公司。仲裁裁决:劳务派遣公司为冯×华办理社会保险并补交社会保险费。
【案件回放】
冯×华(化名)2006年通过劳务公司派遣进入一家外资制衣公司工作。
制衣公司与冯×华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务协议》,主要从事服装缝制工作。冯×华很努力,技术也不错,当干满一年后,公司又与冯×华续签了两年《劳务协议》。
工作期间,冯×华听到姐妹们议论:公司老板很扣扪,据说咱们连社会保险也没参加呢!
冯×华倒是有点文化的女工,她多长了一个心眼,在2008年7月的一天,她专程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自己两年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这时,冯×华发现公司真的几年来一直未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
回到公司,冯×华即去找公司人事部:为什么不为我办理社会保险?
人事部回答冯×华:你是劳务工,与其他员工不一样,公司没有义务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工也是公司员工,是员工就有社会保险!”冯×华气愤的向人事部提出:若果公司不为她办理社会保险,就把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委员会。
冯×华不屈不挠,多次与公司交涉。但得到的答复仍然是:公司没有义务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
于是,冯×华求助于劳动仲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公司要为其补缴在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审查,依法追加了劳务派遣公司为第三人。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
劳务派遣公司为冯×华办理社会保险并补交社会保险费。
劳动仲裁委员会通过调查,得知:冯×华是劳务派遣员工,她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往制衣公司工作,同时与制衣公司也签订了《劳务协议》。
另外,劳务派遣公司与制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约定:制衣公司将冯×华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冯×华办理社会保险。
【专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冯×华的社会保险费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并且由谁为冯×华缴纳。也就是说,由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还是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来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首先肯定:制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是完全合法的!公司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冯×华,不能以“公司没有义务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了事,同时冯×华的社会保险费也应当由制衣公司承担。但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制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己经约定:制衣公司将冯×华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冯×华办理社会保险。所以,劳务派遣公司要为冯×华办理社会保险并补交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公司收了制衣公司支付冯×华社会保险费,而不予办理冯×华的社会保险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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