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员工,可否认定工伤?

江×汀(化名)今年63岁,在建筑企业工作了30多年。办理退休手续时与企业签订了《返聘合同》,留在企业继续工作。不幸,事故发生了,江×汀要求认定工伤。
【案件回放】
江×汀(化名)今年63岁,在建筑企业工作了30多年。
3年前,江×汀满60岁时办理了退休手续。当时企业正在建设一个大型建筑工程,急需像江×汀这样有技术有经验的人员。企业领导与他商量:“您身体很好,回家也没有别的事,还不如接着在企业里干,还可以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呢。”
江×汀答应了,愉快地与企业签订了《返聘合同》,约定:每月返聘工资2000元,享受和企业员工同样的各种福利。
每月增加收入2000元,另外和其他员工一样有的效益奖和各种补贴,江×汀甚是高兴。为了感谢企业领导的厚爱,他在工作中积极主动,有时还和小青年们一起摸低爬高。
谁知就在第3个月,当江×汀与小青年们一起安装屋顶设备时,因支架倒塌,他和另一名员工一起摔了下来,造成了髋骨的骨折。
江×汀被送到医院,得到医务人员的精心治疗,企业还派人对他护理,出院时的医药费也是企业支付的。但企业在申报工伤时,却只给和他一起受伤的员工报工伤,却将江×汀排除在外。
“同样是劳动者,做同样的工作,为什么退休返聘人员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江×汀想不通了。找到了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询问,得到的答复是:“企业也没有办法,政策就是这样规定的。”
政府的政策是讲道理的,为什么同样是劳动中发生的事故,自己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呢?江×汀又到劳动保障局问何科长。
何科长热情接待了江×汀,拿着《工伤保险条例》给他解释说:《条例》中所说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已退休人员因年龄已超过了我国规定的就业法定年龄,即使是被企业返聘,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另外,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权利义务对等,企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时,不包括返聘人员,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返聘人员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江×汀还是想不通,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保障局。
【诉讼结果】
法院判决:江×汀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
【专家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退休人员因其已超过国家法定的劳动年龄,所以返聘中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返聘关系,从而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时,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何科长的分析也很到位: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权利义务对等,企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时,不包括返聘人员,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返聘人员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那么,返聘人员在返聘岗位上受伤,就得不到任何补偿了吗?那也不是。虽然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在返聘合同中双方协商一个具体处理办法,或要求企业为其参加商业的意外伤害保险,以保证返聘人员在发生事故伤害时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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