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正在上班的职工向×生(化名)看到门外风雨大作,帮助司机为货物加盖篷布而引起“右腿骨粉碎性骨折”事故。皮革制品厂仅给他赔偿了2万元了事。两年之后,向×生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案件回放】
2006年5月10日下午,正在上班的宏大皮革制品厂检验车间职工向×生(化名),看到门外风雨大作,同乡司机黄×酋在车上为本厂货物加盖篷布,由于风大雨大,一个人独力难支,赶紧冲了出去,帮助司机黄×酋。
当向×生站到车上。一阵大风将篷布卷起,将向×生重重的掀到车下。顿时,向×生昏了过去。
向×生被送到医院,诊断为“右腿骨粉碎性骨折”。
因为皮革制品厂没为向×生办理工伤保险,无法也不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向×生不断与厂方交涉,皮革制品厂给他赔偿了2万元。
“我右腿骨粉碎性骨折,赔偿2万元算啥?”向×生仍然再三向厂方交涉,要求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说法。
皮革制品厂对他说:你是离开本岗位帮别人而意外受伤的,赔偿你2万元算我大方了。
向×生不服,2008年7月1日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由于向×生是在2006年5月10日下午受伤,至2008年7月1日才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区劳动保障部门以他己过一年的法定时限,向向×生发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
向×生不服,向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人民政府维持了区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向×生仍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就工伤认定一事,皮革制品厂在庭上辩称:
1、向×生离开本职岗位,帮别人而意外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2、申请工伤时效己过,劳动保障部门己发了《不予受理决定书》;
3、本厂己赔偿了向×生2万元,此事应当了结。
【诉讼结果】
法院裁决:维持区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专家评析】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的“1年”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超过了这一期限,当事人即丧失了提出自己主张的权利。这一时效规定,也与《民法通则》第136条关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致。因此,提醒工伤职工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免超过申请时效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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