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体场所负伤,是工伤吗?

员工何×佑(化名)参加贸易公司举办一年一度的销售团队培训活动,从双杠上摔下受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他为工伤。公司辩称,培训活动是在娱乐场所进行的,不属于工作范畴,不应认定为工伤。到底是否工伤?
【案件回放】
何×佑(化名)是某贸易公司销售部员工。
进入公司不到半个月,何×佑参加公司举办一年一度的销售团队培训活动。在单、双杠训练中,他不慎从杠上摔下受伤。
经医院诊断,何×佑T11锥体压缩性骨折。
由于何×佑入职时间短,贸易公司还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发生事故后,公司未为何×佑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对自己负伤,何×佑见公司未有任何表示,他急了,遂以个人名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进行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认何×佑工伤,公司要承担相关责任。
贸易公司认为,该销售团队培训活动是在娱乐场所进行的,而且何×佑在该公司的工作职责中,并不包括这些娱乐健身活动内容,与工作无关。故此,何×佑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娱乐活动时,从单、双杠上摔下受伤,不属于工作范畴,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了复议申请。
【复议结果】
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经过复议,维持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何×佑为工伤结论。
【专家评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贸易公司强调并明确要求每个部门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团队活动,是公司倡导企业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目的是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增进员工互相沟通,培养合作精神,最终实现公司核心价值,增强绩效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何×佑参加该项活动,是贸易公司安排的,并非其个人行为。何×佑在活动中受伤,不应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定性,而应该从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何×佑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本案判断何×佑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的关键,就在于其参加的活动是否基于工作原因。由于何×佑是因为参加公司举办的销售团队培训活动,在单、双杠训练中摔下受伤的,所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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