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兵(化名)入职某木材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他参加工伤保险。在工作时陈×兵负伤了。由此木材厂吃了大亏!
【案件回放】
2008年3月6日,陈×兵(化名)入职某木材厂工作,工作岗位是开机作业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他参加工伤保险。
木材厂耍了个小聪明,在企业规章中规定:如发生工伤事故,责任由员工自负。
6月16日,陈×兵在工作时,由于厂内机器陈旧,操作失控,左手食指被机器所伤。
区劳动保障局认定:陈×兵为工伤。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兵工伤为拾级伤残。医疗期从2008年6月16日至2008年9月16日。
由于陈×兵治伤和医疗期未满,一直未到厂里上班。他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但厂里不仅不发他工资,而且也不给医疗费和伤残补助,相反还解雇了他。理由是:企业规章中规定,如发生工伤事故,责任由员工自负,“你不干活,哪来工资?”
本来负伤已很痛苦,现在厂里既解雇了自己,又生活无着,陈×兵气愤不过,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
支持陈×兵的仲裁请求。
1、陈×兵医疗期从2008年6月16日至2008年9月16日止。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木材厂支付陈×兵停工留薪期1500元/月3个月工资。
2、木材厂解除陈×兵的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木材厂应支付陈×兵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于陈×兵受伤前平均工资为1500元,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820元的60%(即169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项均按1692元为基数计算。陈×兵工伤评定为拾级,应获得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92×6=10152元;4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92×4=6768元;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92×1=1692元。
4、木材厂未与陈×兵签订劳动合同,从其入厂工作的第二个月起支付陈×兵双倍工资并支付一个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专家评析】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一定要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购买工伤保险,否则将承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1、陈×兵入职木材厂工作,即与该厂建立劳动关系。该厂未为他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2、企业规章中规定:如发生工伤事故,责任由员工自负。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3、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伤保险待遇基数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工伤保险待遇基数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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