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享受产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对于不按计划生育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限制。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计划外生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还可视情况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或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托幼补助。”《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写明:“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所以,如果女职工在没有建立合法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子女,是违反婚姻法的,不应受法律保护,尽管所生子女是无辜的,但因其本人的错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所在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其生育休养期间的产假工资。
【律师提示】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产假保护并非绝对的、没有限制的,对于非婚生育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其限制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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