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因不愿在午饭时间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

徐红飞2006年来到北京某建筑公司做电工,当时公司没和他签合同,只口头约定第一个月是试用期,工资800元,试用期满合格后工资1200元,安排吃住。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凡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双倍工资,公司专门召开了全体大会要和所有员工签合同。起初徐红飞和工友们还挺高兴,可拿到合同才发现,里面的关键内容如工资、福利、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都是空白,公司让他们签字后就收回不给他们。

2009年一天中午,徐红飞因不想在临近午饭时间清洗电机设备,与公司经理发生争吵,事后不久,他就接到了公司出具的《处罚告知单》:“徐红飞因未服从公司领导安排,双方发生争执,经公司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其给予人民币600元的处罚。”徐红飞傻眼了,没想到公司不仅解雇了自己,竟然还要罚款!徐红飞不服气,去找经理,可对方根本避而不见。

因为一句话丢了工作,徐红飞想打官司出口气,又不知道怎么个打法。有个关系不错的小兄弟在网上看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能帮农民工免费咨询、打官司,就让徐红飞去试试。徐红飞当天就来到中心求助,值班的赵强律师热情接待了他,了解案情后,律师认为公司无故解雇员工肯定是违法的,给他办理了援助手续。徐红飞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在他手里,不能用作凭证,他手里只有几张不全的工资条,上面列明了基本工资、补贴、个人所得税扣税等,但没有单位盖章或签字,如果对方不认可,很难作为证据。考虑到目前证据不够充分,且徐红飞已无法再回单位,律师让他联系了几个工友帮忙作证。整理好相关材料后,律师向某区仲裁委提出了申请,要求确认徐红飞与该公司自2006年至2009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撤销处罚并返还600元罚款;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经济赔偿;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以及发还被扣押的劳动合同等事项。

开庭时,公司代理人没有否认徐红飞曾在公司工作,但坚持说虽然徐红飞从2006年就来到单位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算劳务雇佣关系。合同是2008年以后才签的,因此只认可2008年和2009年的劳动关系。公司代理人还提出,对徐飞红的处罚有公司规章制度第34条作为依据,因此是适当的,并不是随意解雇员工。律师在庭上提交了徐红飞2006年以来的缴税凭证,以此证明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当属于劳动关系。对于公司解雇徐红飞的行为,律师认为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没有告知劳动者,因此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即使该规章制度有效,徐红飞在午饭期间要求吃饭后再去工作,也并不违反哪项规定。经过仲裁庭的询问和质证,仲裁委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06年起即存在,单位的处罚决定违法,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雇徐红飞的经济补偿金,返还600元罚款,并向徐红飞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该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与仲裁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公司提起上诉但二审仍然维持原判。最终,公司不得不向徐红飞退还600元,支付16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按照法律规定重新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律师点评

解雇员工须有正当理由

用人单位有权解雇劳动者,但是解雇的原因和程序要合法,否则就是违法解雇,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解雇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想继续在该单位工作,或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可以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

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有权解雇员工,但有些单位拿“规章制度”说事,想要辞退员工就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从三个方面判断规章制度是否合法:一是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二是制定的程序要合法,必须经过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是要向劳动者公示规章制度的内容。

(供稿: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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