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原为某供电所员工,2010年8月,陈某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和单位规章制度,被供电所解除劳动合同。对此,陈某表示不服,认为不符合实际情况,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法院审理此案时,供电所表示,在陈某超生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法规,对陈某征收了20余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并向供电所提出了依法解除与陈某劳动合同的建议。正是根据当地有关部门的决定,供电所才决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原告陈某则称,他与前妻王某名义上的儿子,其实是王某与他人偷偷生的,自己被戴了绿帽子,2009年双方已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双方婚后仅生育一女儿,并未再生育男孩。陈某还认为,当地有关部门作出对其超生处罚的决定与实际情况不符,他已提出了书面申诉。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地有关部门决定对陈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后,陈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在10个月后才提出了申诉,已超过规定的时间。陈某虽然与前妻在离婚协议书中所称2008年所生男孩非陈某的孩子,但缺乏证明力。法院据此认为,陈某存在超生的事实,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为劳动者所知,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本案中,被告供电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充分证明,这些规章制度已被单位职工所了解,所以,被告不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原告陈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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