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秉(化名)是某工业公司职工,早在1998年与公司签订长期待岗协议书。后来,闲着无事的方×秉到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签订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中途,物业管理公司解雇了方×秉。
【案件回放】
方×秉(化名)是某工业公司职工。
早在1998年12月10日,因为工业公司经营困难,公司与方×秉签订长期待岗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方×秉享受待岗待遇,公司每月支付他450元生活费,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既不用上班,又能领到工资,尽管工资不高,但每月吃后有来,于是方×秉答应了。
时至2008年1月,闲着无事的方×秉到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一份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方×秉月工资1200元。
方×秉收入顿增,生活改善,心里可高兴了。
然而好景不长,方×秉在物业管理公司工作至2009年7月底,公司单方解除了方×的劳动合同。
方×秉为丢掉大半边饭碗而感到十分难受,于是求之法律,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800元。
物业管理公司辩称:方×秉仍然是某工业公司职工,是有工作单位的,本公司与方×秉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方×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元。
【专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劳动合同关系未终止时,新劳动关系是否有效,即在同一时间内,劳动者先后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两个劳动合同效力如何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这就突破了禁止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限制。但此处也仅仅针对非全日制用工而言。全日制用工是否只能建立唯一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明文禁止。不过,毕竟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完成本职工作。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本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法第九十一条还规定了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本案应认定方×秉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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