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卿(化名)已连续在某酒店工作了13年多,多次找酒店负责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酒店拿了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给卓×卿,要求他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可是,看完劳动合同的内容后,卓×卿顿时大吃一惊:酒店为啥不给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件回放】
卓×卿(化名)1994年8月进入某酒店从事厨师工作,与酒店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又进行了多次续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至2008年4月。
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卓×卿屈指一算,已连续在酒店工作了13年多,知道自己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卓×卿多次找到酒店负责人,要求酒店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天,酒店拿了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给卓×卿,要求他在这份劳动合同上签字,并表示酒店会考虑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出于对酒店的信任,卓×卿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了字。
过了两天,酒店将新续订的劳动合同交给卓×卿。
看完劳动合同的内容,卓×卿顿时大吃一惊:原来酒店与其续订的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
当卓×卿找到酒店负责人,得到的答复是:酒店从未考虑过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续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你不是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了吗”?
卓×卿感到自己受到了欺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酒店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仲裁委支持卓×卿的申诉请求。
【专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很明确,当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主动权在员工一方。
本案中,卓×卿在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时,已完全具备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卓×卿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酒店必须签订。在此要明确: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所规定的“应当”,其司法解释就是“必须”。
2、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只要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员工又无重大过错或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就无条件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不得用人单位随心所欲。
3、酒店同意与卓×卿续订劳动合同,可认定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酒店之前要求卓×卿在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其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签订的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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