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棠(化名)等员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与之后签订的集体合同有关劳动报酬不一致,该按哪一个合同执行?企业与员工之间各有各的说法。最后闹上了公堂。
【案件回放】
王×棠(化名)等26人,2008年6月1日入职某制衣公司工作,并分别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60元。王×棠和同时入职的26人均来自农村,属于农民工。
王×棠干了3个月,即到了当年9月份,制衣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对员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内容都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在劳动报酬的条款中约定:员工的月工资不得低于900元。
王×棠高兴啊,心里简直乐开了花!
可是,过了一月又一月,直到11月份,公司发放给王×棠等26位员工的工资,数来数去,仍然是860元/月。
王×棠等26位员工认为,他们得到的工资明显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900元,于是多次与公司进行交涉。
制衣公司人力资源部长回答王×棠说:劳动合同已经明确你们工资是860元/月,而且并无违反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啥不妥?你们是农民工,跟工会其他员工不一样,现在世界金融危机,公司日子也不好过呀,你有个饭碗端着,就该知足了。
王×棠等26位员工不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仲裁结果】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王×棠等26人赢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精神,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按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此外,我国现行劳动立法中,涉及集体合同中的内容并未区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只要主体适合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应享有集体合同中相应的权利。
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棠等26人的仲裁请求,裁决某制衣公司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将王某等人的工资至少增至900元/月。
【专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以及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一、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即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集体合同订立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集体合同的使用主题有两方:一方为劳动者,除集体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企业内部的全体职工;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即对用人单位而言,集体合同生效后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具体到本案,尽管王×棠等人是农民工,但他们也是公司的员工,应享有集体合同中相应的权利。某制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乙方,也受集体合同的约束,应该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该公司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集体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也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可见,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一般劳动合同具有准法规的效力,其所确立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于一般劳动合同内容的基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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