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上班途中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

       何先生系某锻造有限公司检验员,按公司排班上夜班,每晚21时为上班时间。何先生住处到公司骑摩托车一般在20分钟左右。2006年5月12日19时30分左右,何先生提前1个半小时驾驶二轮摩托车到公司上班,途中为躲避一行人受伤,经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膝韧带断裂。

       何先生与公司就提前上班途中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发生争议,案件经行政认定、复议、一审、二审认定何先生提前一个半小时上班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何先生属于工伤。

 [律师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提前一个半小时上班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法律规定的解释一般首先按照条文的字面意思,如果字面意思无法解释的,应当根据立法目的解释,仍然无法得出明确结论的,可以按照合理解释的原则处理。

       上下班途中从字面看来,上下班包括了提前上下班和推迟上下班,法律对于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提前上下班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通常来说,上班总是要适当提前的。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提前了将近一个半小时。虽然案件看似双方争议在于提前一个半小时上班是否属于上班途中,其实,只要单位认可何先生确实是去单位上班,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工伤没有太大争议。单位真正想要提出异议的方面是何先生当时是否是去上班,或者是去做其他事情的途中。对于这一点,《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该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证明事发当时,何先生并非前往单位上班,而是去做其他事情。由于单位没有能够完成举证责任,因此,承担败诉的后果。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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