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滔律师案例精选:工伤十级赔偿一次性工伤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工伤赔偿案例,法律上的证据和相应的事实都比较明确,但劳动者的维权之路走得并不容易。从工伤事故发生,到申请工伤事故认定和申请劳动仲裁,直至拿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已经是她受伤后的第17个月。

基本案情

陈某2007年10月进入某单位,岗位是生产工人。2009年11月,在工作时间陈某发生事故,导致中指肌腱止点断裂。事发后,单位将其送到附近医院诊断和治疗,入院当天,单位垫付了一部分医药费。之后,单位就再也没有关心过这件事情。陈某由于肌腱断裂,就一直不能上班工作。陈某的丈夫,多系联系单位,要求单位给个说法,但是单位的老板一直避而不见,偶尔被堵到也没有承担责任的意思。

案情分析

陈某的丈夫到我这里咨询的时候已经来来回回回跑了很多地方,不知道该怎么样维护自己权益。我查询了陈某的缴费记录,发现单位没有为陈某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这种情况工伤的责任应当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让我欣慰的是,陈某提供了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这可以证明工伤发生之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免去了二次仲裁的问题。我分析了案情,认为这个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劳动关系的证据也比较明确,缺少的是工伤当天的证据。陈某丈夫认为其他工友应该是愿意作证的。

我建议陈某按照正常的工伤程序走,先向浦东新区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再申请工伤鉴定,最后依据鉴定的等级向单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等。

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劳动仲裁

陈某的丈夫听从了我的建议,在工伤发生六个月之后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2010年9月,认定陈某的伤害属于工伤。经过行政复议期后,陈某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1年1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构成工伤十级。在接到工伤鉴定等级的结论后,我代理陈某第一时间提起了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包括了6项:1.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人民币2万元,2.要求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5万元,3.要求单位支付医药费520元,4.要求单位支付鉴定费350元,5.要求单位支付交通费447元,6.要求单位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经过审理,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其中的5项请求,即:支持一次性工伤待遇人民币2万元,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2800元,支持医药费人民币448元,支持鉴定费人民币350元,支持补缴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2010)第17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而陈某也因为不懂法律知识把工伤认定拖延了几个月。庆幸的是,陈某丈夫来我这里咨询的时候,还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的实效范围内,因此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在此,提醒劳动者,发生工伤并非不能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但是一定要牢记法律所给予的时效,超过了时效你的权益就很难获得保障。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第9条第4款

外来从业人员在用人单位未按月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期间,因工伤、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承担。

这是本案仲裁的直接依据,在用人单位不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或城镇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而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法定的工伤待遇全额向劳动者支付工伤待遇。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

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

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期间外来从业人员工伤十级的一次性工伤待遇是人民币2万元。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