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身份证参保,发生工伤无法享受待遇

[案例]

杨先生应聘到深圳某制造厂上班,在投保工伤保险时使用了黄先生的身份证。后杨先生因工受伤,社保部门根据规定没有给杨先生核发工伤待遇。

杨先生与厂方认为,尽管参保是以小黄的名义,但实际参保人员是杨先生,因此杨先生与社保部门存在事实上的工伤保险关系。

社保部门则认为,杨先生与厂方的看法不能成立,因为工伤保险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没有法律法规有“事实上的工伤保险关系”的认定。

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该厂应当审核员工的真实身份,造成这个事实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厂没有尽到基本身份的审查义务,而工伤保险关系中的参保人是指参加工伤保险时所申报的人员。根据该规定,杨先生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其与社保部门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社保部门也就没有义务给其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厂方支付。

[律师点评]

杨先生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参加工作的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并不直接影响其工伤认定。参见《冒用身份证应聘工作不影响工伤认定》一文。但是,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由于其参保使用了他人的身份证,社保部门可以拒绝核发工伤保险待遇。

既然杨先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又无法享受社保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显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不过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追究杨先生因提供虚假身份证件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以及承担损失的程度如何,尚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审核劳动者的真实身份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也应当遵守诚信,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否则也是给自己制造麻烦。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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