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使用协保人员发生工伤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案例]

钱先生系某纺机厂的协保内退人员,2006年3月至某装潢公司工作。由于钱的社会保险已由原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故原告装潢公司不能再为钱先生办理社保了。2007年11月1日,钱先生在其公司建筑工地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劳动部门于2008年3月认定钱先生视同为工伤,装潢公司不服,经复议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工伤认定。

装潢公司认为,钱先生虽在原告处工作,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属劳务关系,因此认定钱为工伤是不适当的。

劳动部门辩称,协保内退后钱先生自2006年3月起至2007年11月一直在原告单位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适用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支持劳动部门的观点。

[律师点评]

目前认定劳动关系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单纯的劳动关系认定比较容易,对于与其他合同关系交织在一起的一些劳动关系认定则比较困难,比如承包关系、劳务关系、母公司子公司关系、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虽然实践中一般认为一个劳动者只能有一个劳动关系,但法律并没有强制禁止劳动者同时拥有两个劳动关系。

由于我国劳动法比较注重书面劳动合同,有些多重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比较容易受到侵害,比如母公司与子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承包关系中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劳务外包中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工的多重劳动关系、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关系。

本案的借鉴意义在于,很多由于主体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而不能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权利义务可以参照事实劳动关系处理。比如,退休人员、在校学生打工、协保人员等。本案似乎还暗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劳动者可以同时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法律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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