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小徐的合同期限即使期满企业亦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但是在劳动者处于医疗期的时候,劳动合同到期并不终止,应当延续到医疗期结束。如果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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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小徐通过本市人才市场应聘进入一家私营企业,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当时企业与小徐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期满前,企业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那么本合同自然顺延1年。

转眼间小徐在企业做了3年。2009年4月初企业人事部门突然口头通知小徐月底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一星期后,有一天小徐去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小徐患有慢性疾病,医生建议必须卧床休息。于是小徐就在家安心养病,并将病假单交给部门领导。  

2009年5月初小徐突然收到企业寄来的退工通知单,退工的原因是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小徐尽快来企业办理离厂手续。小徐收到退工通知后即与企业联系,表示自己尚在病休之中,企业是不能与我终止劳动关系的,并与企业多次交涉未果。小徐无奈之下,只能求助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仲裁委撤销企业与其终止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经审查后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在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时小徐认为,自己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并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即使合同期满,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也理应顺延到医疗期满,企业才可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现在企业坚持要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这是违反国家规定的。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终止合同的决定,与本人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企业则认为,企业已经事先通知其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然后他去医院开病假,小徐的做法是缺乏诚信的。按照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可以即行终止。所以,小徐与企业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小徐提出的要求,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小徐在合同期满前已经病假,且有医院出具病假证明,所以,企业就不能与小徐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继续与小徐履行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

企业不得与小徐终止劳动关系,应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但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使企业事先告诉职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只要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就不能擅自与其终止劳动关系。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是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所以本案小徐虽然合同期满,但其尚在医疗期内,即使双方合同期已满,企业也应当顺延其劳动合同至上述情形消失。因此,企业应该与小徐恢复劳动关系,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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