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两年前李某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外商合作企业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年初李某因患慢性疾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花费了住院费和治疗费将近10万元。由于企业未按规定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这笔费用只能由李某自理。
因此,李某的家属向企业要求报销医疗费用,但企业对于李某提出的要求,一再推脱不予报销。虽然李某家属经过多次与企业交涉,但这笔医疗费用企业一直未予以报销。
李某在无奈的情况下,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报销医疗费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李某认为,由于企业未按国家规定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现在本人生病住院治疗的费用,医保不能承担,均要自己承担,所以要求企业给予报销这笔费用。造成这个结果责任完全在企业,因此,企业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企业则认为,企业是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企业每月在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医疗补贴和养老补贴,如果要报销应当在医药费中扣除已经发放的医疗补贴后再予以报销。
仲载裁决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查明,李某于两年前进企业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年初李某因病住院用去的医疗费用中有大部分属于本市医保的范围。另外,企业在答辩中对工资单中发放医疗补贴和养老补贴均未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且也不符合国家规定。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企业未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使李某无法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原有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应该由企业承担。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承担李某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职工因病住院治疗费用本应由医保基金承担的,现在只能个人承担,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由此造成职工本不应承担的费用。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职工参加了本市政府规定的医疗保险,并且按月缴纳了医疗保险费,职工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职工一旦生病住院治疗花费的医疗费用,有大部分可以由医保基金支付。现在由于企业未按国家规定为李某缴纳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致使李某住院治疗的费用均由李某自理,导致李某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的责任在于企业,所以企业应当承担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造成其多付的医疗费用。
所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企业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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