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预付小王的劳动报酬

          案情简介

  小王一年前大学毕业后,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某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小王与企业签订为期2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企业根据小王完成产品销售的指标、业绩以及销售款按时到账的情况,按考核周期兑现每月工资,如果超额完成还可以提取超额奖。

  由于小王刚开始从事该产品的销售工作,半年时间销售业绩平平,离企业的销售指标还差一步之遥。所以企业每月只发给小王800元工资,半年后由于小王本身的努力工作和亲戚朋友的帮忙,不仅完成产品销售指标,而且还超额完成销售任务,得到了销售超额奖。事后小王通过12333电话咨询了解到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根据考核周期兑现工资报酬的职工,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等到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小王心想刚开始几个月本人确实没有完成企业的销售指标,但企业每月只发给本人800元工资,企业的做法显然与现行政策规定是不相符的。于是,小王向企业提出要求按最低工资给予补差,企业不予理会。

  于是,小王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按照最低工资的标准补足几个月工资的差额。劳动仲裁委经过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小王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认为,尽管这半年来本人没有完成企业的生产销售指标,但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我每天正常上下班,企业至少应该按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本人劳动报酬,现在企业每月只发给我800元工资,显然与国家的规定相违背,所以要求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差额。

  企业则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企业根据小王完成产品销售的指标、业绩以及销售款按时到账的情况,按考核周期兑现每月工资,如果超额完成还可以提取超额奖。他完不成企业的产品销售的指标,就应该少得工资,如果他完成了指标再超额完成,他的工资收入就远远高于最低工资,他全年的收入平均到月工资绝对不会低于最低工资,所以对小王提出的要求企业不予同意。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经过审理后认为, 企业对职工的劳动报酬实行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企业应该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职工工资,待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现在企业每月只发给小王800元工资显然与现行规定相违背,应该予以纠正。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按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小王每月工资的差额。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按照考核周期兑现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职工该月未完成企业生产指标为由,每月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海市企业支付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实行年薪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由此可见,企业以小王每月未完成企业生产指标为由,每月只支付给小王800元工资的做法是与本市的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应该予以纠正。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小王的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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