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小王疾病休假工资

         案件简介 

  小张大学毕业后,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企业与小张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并且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期间每月工资为1200元,期满以后每月工资为1500元,并根据小张每月的工作情况给予奖金,每年年终经过考核,合格的逐年提高工资待遇。

  由于小张平时工作认真踏实,多次得到企业领导的赞赏,所以试用期两个月后,企业即给小张调整了工资。去年7月底,小张参加体检,被查出患有慢性疾病,经医生建议必须卧床休息,医院出具了病假单,于是,小张只能在家休息养病。头几个月企业没有按照病假工资支付,仍按正常工资发放。从第三个月开始企业按照病假只发给小张病假工资750元,并且还要扣除小张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当小张拿到工资单后,发现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对,即找企业的人事部门,要求企业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并承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不予理睬。 

  小张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以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委经审查后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在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时小张认为,自己患病在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现在,企业支付我750元,还要承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病假工资内不包括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所以,要求企业支付病假工资的差额及承担我的社会保险费。

  企业在答辩时则认为,因为小张病假休息,没有来上班,没有为企业创造财富,不干活企业每月还要发给他750元已经蛮好了,企业负担太重,他还有什么不满足,还要企业为他承担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对小张所提出的要求企业无法满足,也不会同意的,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小张的请求。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小张因病在家休息,按照本市有关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的规定,职工疾病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应该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企业在小张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只发给其750元,还要小张承担个人应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显然与本市有关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等规定相悖,应当予以纠正。

  企业应该按照本市有关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的标准支付少发给小张病假工资的差额,并且还要承担小张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职工在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时,第二条又规定,企业支付疾病休假工资或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由此可见,小张在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企业应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小张的病假工资,并且承担小张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现在企业只支付小张750元的病假工资,显然不符合本市有关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支付标准的规定。因此,企业不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按月支付小张的病假工资,支付少发病假工资的差额,而且还要承担小张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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