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企业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应该为其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案情简介

  2008年年初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进入一家私营企业,主要是为企业老板开车。由于王某是通过朋友介绍去的,所以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每月支付其工资报酬1800元。王某进去后工作一直勤恳踏实,除了为老板每天开车接送,空下来还要为企业去商店等地方提货、送货等工作,王某从来不计较上下班时间,一心想为企业工作,为老板服务,使老板满意。 

  但是2009年7月中旬,企业人事部门突然口头通知王某第二天不要为老板开车了,可以不要来上班了。王某无缘无故地被解雇,心里越想越想不通,就去找老板问个明白,老板就对其说,明天你到人事部门去,他们会给你结算工资,并且多给你一个月工资。第二天王某到企业人事部门,要求企业把他留下,但企业没有同意王某的要求。于是王某要求企业为其办理招退工手续,并且为其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人事部门则回答他,当初是通过朋友关系进来的,看了朋友的面子,给你一口饭吃,你与企业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无须为你办理招退工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王某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办理招退工登记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庭审答辩

  在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时王某认为,2008年年初本人确实通过朋友介绍为老板开车,当初老板亲口答应,为我缴金,所以一年多来自己工作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仅上班时间为老板开车,还要为企业提货、送货等工作,平时随叫随到,样样都做,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现在企业说不要就不要我了,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我办理招退工登记手续,并且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庭审中王某向仲裁委提交了一份企业为其出具的王某的工资收入证明,以此说明本人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企业则一口否认王某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称当初是朋友托过来的,因为外面工作难找就在这里做做,看在朋友的面子上才让他做的,所以我们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无须办理招退工手续,更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王某提出的种种请求是不会同意的。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企业经过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成立,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尽管企业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王某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从事企业的工作,受企业的劳动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且王某提供的劳动是企业生产业务的组成部分。所以王某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在企业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理应为王某补办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按规定为王某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职工,职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且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同时职工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该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王某与企业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王某平时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从事工作,受企业的劳动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且王某提供的劳动是企业生产业务的组成部分。企业以通过朋友介绍,帮朋友解决困难为由,否认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确认,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为王某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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