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本市镇保医保待遇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镇保医保的,自缴费的次月15日起,从业人员可以享受镇保医保待遇。用人单位应当缴纳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镇保医保费的,自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次月15日起,从业人员停止享受镇保医保待遇;用人单位足额补缴镇保医保费,并继续连续缴费的,从业人员自补缴费次月15日起恢复享受镇保医保待遇;从业人员停止享受镇保医保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镇保基金不予支付。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从业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后可以享受镇保医保待遇: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2)镇保医保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其中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后按月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视作缴费年限为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认定的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3年1月至《镇保办法》实施(2003年10月20日)前个人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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